4.2 电气设备防护


4.2.1 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置,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4.2.2 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否则应做防护处置。


条文说明

4.2 电气设备防护
4.2.1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和《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的规定,并适应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条件。对易燃易爆物的防护,所规定的防护处置和防护等级是指电气设备的防护结构和措施与危险类别和区域范围相适应;对污源及腐蚀介质的防护,所规定的防护处置和防护等级是指在原已存在污源和腐蚀介质的环境中,电气设备应具备与环境条件相适应的防护结构或措施。
4.2.2 本条是针对施工现场电气设备露天设置及各工种交叉作业实际,为防止电气设备因机械损伤而引发电气事故所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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